国际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人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
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是指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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