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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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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仲裁协议书ﻭ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028号判决书中并未提及,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仅说明被申请人作为该工程的建设方,不应承担承建方所拖欠的材料款支付责任。ﻭ 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与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关系,因此,这些证据在法院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中根本没有体现。ﻭ 事实上,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曾前往昆山市人民法院调阅上述卷宗,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给昆山市人民法院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因此,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质证时指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然加盖有昆山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公章,但不能据此就认定被申请人把证据原件提供给了昆山市人民法院,仲裁庭应予核实上述材料是否复印自原件,但遗憾的是,苏州仲裁委员会没有进行核实就仅凭这些复印件就直接认定了这些证据的效力,申请人认为苏州仲裁委员会已经违反的《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ﻭ 二、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法应予撤销。ﻭ 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系伪造而来。ﻭ 首先,仅从被申请人提交的2008年4月2日金澄机械项目部徐炳林、徐炳元与金澄机械厂孙建忠的《结算凭证书》复印件就可以看出,该协议书徐炳林、徐炳元系一人所签,而且,在该结算书中擅自添加了“余额结清,债权债务和金澄机械厂无关”字样。ﻭ 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复印件上的“徐丙元”签字与前述《结算凭证书》中徐炳元签字并非同一人所签,而且,把“炳”字都写成了“丙”。ﻭ 在被申请人提交的多份收条复印件中,徐炳元的签字与上述也都不一致。ﻭ 再次,既然,在上述《结算凭证书》中双方余额已结清,怎么又会在2010年5月8日由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呢?ﻭ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系伪造而来。ﻭ 三、苏州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判,因此所作出的裁决依法应予撤销。ﻭ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还提交了如下相关证据:ﻭ 1、申请人在2008年5月22日进行屋面泼水、淋水、蓄水的试验记录;ﻭ 2、2008年5月9日---2008年6月13日进行钢结构施工的记录;ﻭ 3、2008年7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的所有工程均为申请人施工的证明;ﻭ 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合同并不存在所谓的终止问题,但苏州仲裁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枉法裁判,从而作出错误的裁决。ﻭ 综上,申请人认为,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份裁决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撤销该裁决。ﻭ 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ﻭ 此致ﻭ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ﻭ 申请人:ﻭﻪ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ﻭ 仲裁协议书ﻭ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土地 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的管理措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依法、自愿、 有偿的原则,平等协商、谈判双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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