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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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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宜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 筑 类 型
一般性办 公建筑
45-55
35-50
30-45
-





公寓式 办公建 筑、旅馆
40-50
35-45
30-40






星级宾 馆、酒店
35-45
30-40
25-35






商业金
融建筑
45-55
40-50
35-45
-





注明:1. 表 中上限值适用于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
8000 以下的零星用地;
高层建筑裙房的建筑密度与相应功能的多层建筑相同;
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
一章《附录二》第1-4 款。
工业厂房和普通仓库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表
建筑容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层数
单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单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用地类型
一类工
业区
60
45
40
35




一类工
业区
60
45
40
35




二类工
业区
50
40
30
——



——
普通仓 库
60
50
45
40




注: ;
、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 十一章《附录二》第 1-4 款。
第十五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 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 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 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表 、表 、表 规定的指标未 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 本核算适当加高。
第十七条 表 、表 、表 规定的指标为 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 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 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
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 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 综合控制指标(见第十一章《附录三》计算案例一) 。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表 、表 、表 的科 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 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 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建设 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 用地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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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