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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资金清算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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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家担任。立项论
证审查专家不能参加的,采取随机方式在地质勘查专家库中
抽取。省矿保中心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
织完成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
等级进行综合评分。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对项目设
计修改完善后,报省矿保中心审核。评为不合格的,项目承
担单位应重新编写,由省矿保中心再次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八条 通过设计评审的项目,纳入地质勘查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4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的年度资金安排,
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
从地质勘查项目库中遴选年度项目。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预算
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
项目任务书和设计批复。
第二十二条 省矿保中心根据项目任务书和设计批复与
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章 项目监审
第二十三条 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矿保中心负责地
质勘查项目监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采取监审制,聘请监审工程
师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审。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监审
工程师做好项目监审工作,并按时报送工作报告,主动接受
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设计的,由项目
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现场监审工程师签字确认,
由省矿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论证并批复。
第二十六条 监审工程师在执行监审任务过程中与项目
承担单位就有关监审事项发生争议的,由省矿保中心进行调
处。
5第六章 野外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项目结束野外工作,或转入下一
个勘查阶段之前,应及时申请野外验收或阶段性野外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野外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设计批复的实物工作量,或经批准转入下
一个勘查阶段;
(二)完成各类原始资料整理并编目造册;
(三)完成项目野外工作总结;
(四)完成项目三级质量检查;
(五)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初步验收;
(六)项目监审工程师编制完成监审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 省矿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的
野外验收,重点项目或有重大找矿成果的项目应报请省自然
资源厅有关处室参加。
第三十条 野外验收实行综合评分制,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
位完成补充工作后,由省矿保中心重新组织专家野外验收。
第七章 成果审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野外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
时编写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成果审
查。
6第三十二条 成果报告评审采取综合评分,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等级的报告应重新编
写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资源储量达到推断及以上类别的地质勘查
成果,应按相关规定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
评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成
果报告,经审核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印发成
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并下发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汇交成果地质
资料。
第八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勘查
项目资金清算的监督管理,委托省矿保中心承担项目资金清
算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地质勘查项目工作结束或因不可抗力中止,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汇交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
资金清算报告并向省矿保中心提交项目资金清算申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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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