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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单位协议就要退回劳务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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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单位合同就要退回劳务公司

篇一:劳务差遣职工被退回的情形
  劳务差遣职工被退回的情形
  劳务差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终结权,而又发生法定解除或终结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差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差遣机构,由劳务差不签单位合同就要退回劳务公司

篇一:劳务差遣职工被退回的情形
  劳务差遣职工被退回的情形
  劳务差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终结权,而又发生法定解除或终结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差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差遣机构,由劳务差遣机构来解决被差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就既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规范的劳务差遣退工措施核心有如下3种:
  (一)法定退回
  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差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劳务差遣单位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定退工又分为即时退工和限制性退工。
  即时退工是指差遣职工在存在过错、过错或试用期内不符合规定的状况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将差遣职工退回差遣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退工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差遣职工的下列6种行为,所有会导致立即退工的发生: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取条件;
  2、严重违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导致重大损害;
  4、差遣职工同步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使用差遣职工;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性退工则是指差遣职工由于身体、技能因素不符合用工方的岗位用工需要,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将差遣职工退还给差遣公司的退工措施。限制性退工涉及不胜任退工和医疗期期满退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差遣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差遣职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用工单位可以行使退工权。
  (二)商定退回
  由于用工单位经营因素导致不能继续使用差遣职工的,法定退工措施基本无法使用。因此,能否实行退工行为,核心要看用工单位和差遣公司的劳务差遣合同(:. 小草:)是如何商定的。
  劳务差遣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用工方和差遣方可以在差遣合同中明确被差遣劳动者退回的鉴定原则及操作环节。如“被差遣劳动者试用期考核的主体和措施”、“用工单位和差遣单位规章制度合用被差遣劳动者的范畴和原则”,等等,只有这样,用工单位和差遣单位在操作退回具体事项上才有章可循。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如下操作环节:第一,明确和细化退回的实质要件;第二,明确用工单位在退回时需要提供的事实根据和有关证据;第三,在用工单位根据事实收集和固定有关证据后,应和差遣单位就被
  差遣劳动者的退回问题进行协商;第四,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差遣合同将被差遣劳动者退回;第五,由差遣单位对被退回的被差遣劳动者进行解决。
  (三)协商退回
  用工方在不具有法定退工或商定退工条件的状况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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