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双方约定如下: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外观质量无明显缺陷。
:承包人必须做好自检、互检、专检等质量管理工作,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须进行修补至约定标准,因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七条 工程进度及工期延误
,施工过程中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按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按期完成各阶段及整体施工任务。
,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就延误工期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承包人劳动力不足、技术水平低下及其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停工、擅自退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承包人原因整体或重要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建设方对工期拖延而造成的罚款。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费短期内不能及时支付为由贻误工期或怠工、停工,否则由此造成双方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贻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双方约定:发包人现场提供水电能源,其他生活、交通、运输由承包人自理。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搞好作业区、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材料机具供应
、机械设备为:工程所用主材,
承包人自备的材料、工具为:除总承包方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均由劳务分包方自行负责。
,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因承包人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改制、维护,双方约定如下:由承包人负责并承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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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
、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
、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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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第十一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需按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为自有的施工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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