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第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
(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第二小学2006年9月20日全体教师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第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
(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第二小学2006年9月20日全体教师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后勤服务和其它工作。
2、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处、室、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员、工人,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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