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法
篇一:《仲裁法》的合用范畴
中国《仲裁法》的合用范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
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仲裁人,不仅有助于争议案件的立即解决,并且也和仲裁所具有的专业性特点吻合。
、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档职称或具有相似专业水平的。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贸易等活动领域,而这一领域一般具有部分不同样于其他领域的独特的商业惯例、规则,由具有法律知识的经济贸易专家担任仲裁人有助于保证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合理解决。
二、中国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队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仲裁合同(仲裁法)
一、仲裁合同的类型
仲裁合同必需是书面形式。该书面形式可以以多种措施体现,如可以是合同中的一种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合同书,还可以是其他书面形式,涉及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涉及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仲裁法》第16条第1款)
二、仲裁合同的内容
(《仲裁法》16条第2款):
(1)祈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合同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合同;达不成补充合同的,仲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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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合同之中必需要商定仲裁事项,没有商定仲裁事项的无效。
(2)仲裁事项一经商定就是明确的,可以比较窄,也可以比较宽。
当事人概括商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所有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仲裁法解释》第2条)
(3)商定的仲裁事项,一定要具有可仲裁性,不要违背仲裁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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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仅规定选定仲裁委员会,甚至把仲裁委员会选定的明确性作为有效要件。
(2)对仲裁委员会选定要明确的理解:
①仲裁合同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对的,但可以拟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法解释》第3条)
② 仲裁合同仅商定纠纷合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商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到补充合同或根据商定的仲裁规则可以拟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4条)
③仲裁合同商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合同选择其中的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的,仲裁合同无效。(《仲裁法解释》第5条)④仲裁合同商定由某地的仲载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种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商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合同选择其中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的,仲裁合同无效。(《仲裁法解释》第6条)
注旨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四个都市中有两个仲裁机构,一种是地方仲裁委员会,此外一种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商定的某仲裁地在上述四个都市的话,则该仲裁合同因商定不明而无效。如果最后达到了补充合同,最后有效的是补充合同。
三、仲裁合同的效力
(一)仲裁合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到仲裁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提仲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合同无效的除外;另一方经初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合同。此点说的是仲裁合同防诉,但是不禁诉。
。
,那法律后果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是视为放弃仲裁合同。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是继续审理。
(二)仲裁合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合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表目前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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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仲裁庭超越仲裁合同和当事人根据仲裁合同提出仲裁祈求的范畴作出仲裁裁决,则该仲裁裁决中超过仲裁合同或超过当事人仲裁祈求范畴的部分无效。
(三)仲裁合同效力的认定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祈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祈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祈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祈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应当在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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