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差遣和谁签订合同
篇一:劳务差遣合伙合同通用版(和劳务公司签订)
编号:
劳务差遣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日
合同签订地:
劳务差遣合同
甲 方:上海XXXX公司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状况甲方可将差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差遣合同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原差遣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结合同的;
3.被差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甲方(乙方),规定终结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5.严重违背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差遣人员);
6.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和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导致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
作的;
10.违背筹划生育的;
11. 玩忽职守,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
1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3.甲方和乙方签订差遣合同时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和差遣人员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的;
14.除和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和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6.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当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当:
1.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由于甲方因素停工,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规定办妥差遣人员录取手续,因甲方状况变化取消和乙方的差遣合伙,致
使乙方终结和差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差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当。
3.因甲方因素导致未立即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镇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
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当。
4.因甲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
成的费用由甲方承当。
5.因甲方未立即将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
帐户,导致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甲方承当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1.甲方在规定期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立即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2.因乙方因素导致未立即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镇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差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3.甲方在商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
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乙方承当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5.乙方应和差遣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当。
十五、费用结算
1.若差遣人员在100名如下,则甲方按每人每月80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若差遣人员在100-200名之间,则甲方按每人每月 60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200名以上,则按每人每月40 元(人民币)支付。
2.我市社保职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十二个月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缴
纳残保金。
3.甲方应在每月日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开户行:
帐号:
以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
篇二:劳务差遣人员的合同签订和管理
劳务差遣人员的合同签订和管理
一、专项界定
劳务差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措施,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差遣后,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务差遣组织签订《劳务差遣合同》,劳务差遣组织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任合同关系。专项针对劳务差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差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有关法规和案例做理解释和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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