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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天湖路段)
1.1
J1集
石鼓路(北至集源路,南至集岑路段)
集源路(与石鼓路交叉段东西侧各200米范围内)
J1杏
杏林东路(东至纺织路,西至杏林南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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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路—碑头路(北至新兴路,南至碑头路)
T1
新三秀路(东至后炉街口,西至中山路段)
第十二条 自持大型商业修正系数用于不同规模,需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且自持10年以上商业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自持商场规模(平方米)
2万~5万(含5万)
5万~10万(含10万)
10万以上
自持大型商业修正系数
0.85
0.8
第十三条 鹭江道修正系数用于位于B1级别范围内属鹭江道东侧100米处至海岸线范围内的区域办公、旅馆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鹭江道修正系数(办公)=
鹭江道修正系数(旅馆)=1.5
第十四条 轨道修正系数用于轨道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含跨越轨道站点半径500米以内、以外的宗地)的商业、办公、住宅、旅馆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轨道修正系数分为轨道开工修正系数、轨道运营修正系数。其中轨道开工修正系数用于地价计算时点在轨道站点取得开工许可证后运营前阶段的基准地价修正;轨道运营修正系数用于地价计算时点在轨道站点运营后的基准地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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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开工修正系数=1.2
轨道运营修正系数=
第十五条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用于住宅、办公、旅馆等用地临海洋、湖泊、水库及其沿岸的道路、公共绿地的基准地价修正。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
第十六条 临路修正系数用于以道路为界划分的土地区域及级别,因道路两侧土地等级不同,且拟出让地块位于较低土地等级区域地块的基准地价修正。
临路修正系数=(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2)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用于按不同用途实际使用年限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折算。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实际土地使用年限/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三章 出让用地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是指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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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修正值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确定。
第十九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起叫价、起始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开发成本、基准地价修正值、周边已成交项目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分别按不同用途计算土地出让金。商业、办公、住宅、旅馆按楼面价计算,工业按地面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宗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等级区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地块所在级别宗地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工业、旅馆、办公配套的地上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其主要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单建式地上车库(位)、商业及住宅配套的地上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计算。
第二十三条 半地下商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上一层商业土地出让金的70%计收。
半地下办公、住宅、旅馆、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70%计收。
第二十四条 地下商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楼层商业土地出让金的5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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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办公、住宅、旅馆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50%计收。
第二十五条 已出让宗地经批准土地使用年限起止时间发生变化的,应按市场价补足地价差。
第二十六条 已出让宗地土地用途经批准变更的,以受理办理用地手续时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判断标准,若变更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小于或等于变更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则免收土地出让金;若变更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大于变更前土地用途基准地价,属于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的项目,按新旧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补缴地价差;属于完全出让项目,应按新旧土地用途的市场价补缴地价差,且不得低于新旧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差。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划拨用地
第二十七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土地使用者应按福建省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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