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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判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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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决

篇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条款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定无拟定终结时间的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结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有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有诸多错误见解觉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同样,也合用劳动法和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背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用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步还必需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种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合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核心岗位的核心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用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浮现时,劳动者提出或批准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浮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双方商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规定签订或回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浮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积极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批准的状况下,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积极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不管用人单位与否批准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需批准续订,并且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样意。劳动者批准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需在同一单位持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
  其他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合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局限性十年的,虽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核心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阐明她已经可以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的确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劳动者乐意,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公司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中国决定改革国营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公司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履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公司当中广泛履行。 国有公司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公司改革的核心内容,公司通过变化公司形态,变化公司股权构造,变化公司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公司资产组织形式。
  在履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公司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履行新的制度后来,诸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的确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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