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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2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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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中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暂存场所或者处理厂。
园林修剪作业产生的枯树、枝条、树叶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牲畜粪便等,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并予以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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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管理责任人。
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归集至垃圾房或者收集场所,分类交付给有关单位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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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场所、收集容器。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以及处置许可。
第二十二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
区(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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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四)按照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指定的转运场所或者处置场所。
(五)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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