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津贴及奖金制度
一、公司津贴制度
□住宅津贴
第一条领取资格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年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津贴额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本人是户主
1.
XX公司津贴及奖金制度
一、公司津贴制度
□住宅津贴
第一条领取资格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年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津贴额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本人是户主
,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单身)
元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
元
本人不是户主
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元
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元
无抚养家届时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元
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元
购、建私房津贴
(1)有抚养家属者
以___
—兀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
以___
—兀为限
(1)有抚养家属者
以___
—兀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以元为限
第三条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第四条领取手续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确认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第六条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第七条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特别工作津贴
第八条领取资格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第九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元。
第十条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一)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如下所示:
表-1
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
究的时间比率
特别工作津贴
小到10%勺
每月元
10姒上,小到15%勺
每月元
15姒上,小到30%勺
每月元
30姒上,小到50%勺
每月元
50姒上,小到70%勺
每月元
70姒上的
每月元
(二)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一条领取资格对于有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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