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
篇一:购销合同交印花税
篇一:印花税和购销合同
印花税和购销合同
印花税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购销合同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电子销售订单也同样需要按销售合同贴花。 而公司地处北京,具体征收管理还应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实行,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京地税地[]531 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涉及: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根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措施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和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请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对电子销售合同印花税进行完税。
2、印花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性,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根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根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措施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告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根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目前各地均有有关规定,公司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京地税地[]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措施》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根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根据核定征收措施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措施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根据核定征收措施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根据核定征收措施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篇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定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根据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状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公司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公司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公司向股东贷款是公司进行融资的常用措施,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所有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合同
股权投资合同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合同,只是一种投资的商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无需贴花。
公司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实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长,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长,或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公司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品运送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货运代理公司开给委托方的货品运送代理业专用发票,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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