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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退还转让费.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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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退还转让费

篇一:“无权”转让合同是无效还是撤销
  "无权"转让合同是无效还是撤销
  庞芝生
  案情
  3月4日,周五苟经被告王大勇简介和永丰县龙冈畲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松林采脂承包合同,周五苟按商定交了12效还是撤销
  "无权"转让合同是无效还是撤销
  庞芝生
  案情
  3月4日,周五苟经被告王大勇简介和永丰县龙冈畲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松林采脂承包合同,。被告王大勇拿着该合同原件对已结识的原告傅卫军说是周五苟授权她转让给她人,原告信觉得真,遂于2月11日到该乡政府和被告协商。为谨慎起见,当时"周五苟"电话联系,"周五苟"在电话中称批准由王大勇全权解决合同事宜。因此,原、被告双方才签订了该《采脂合同》转让合同,发包方乡政府立即签字盖章批准转让,被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原告按商定立即支付12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同步被告将采脂合同原件交给原告。后来,周五苟以未授权王大勇转让合同为由制止原告采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周五苟以王大勇、傅卫军为被告,该乡政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但王大勇对此置之不理,一审缺席判决后,周五苟及傅卫军不服,均提出上诉。1月25日该案经二审调解,《采脂合同》权利义务;王大勇、乡政府不承当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为追回重付的转让费,曾多次找被告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法院撤销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被告补偿原告利息损失1万元。
  分歧
  原告傅卫军为同一松林采脂转让经营权两次给付转让费,二审以调解的措施拟定了第二次转让合法有效,那么第一次转让费属重付,应当返还,并补偿及其利息损失,因此对原告的后两项祈求理应支持,无争议,但对原告第一项祈求,法院存在两种不同样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觉得,被告王大勇在无权代理的状况下和原告傅卫军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即判令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觉得,被告王大勇的行为,原告傅卫军有充足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双方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无需追认,该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即判令撤销合同。
  管析
  笔者批准后一种意见,理由是:
  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两种不同样的法律概念,两者主线的辨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撤销合同,不一定无效,只有合同一方行使撤销权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拟定撤销,合同才自始无效,否则该合同有效。
  2、被告王大勇持着周五苟和乡政府签订的采脂合同原件和原告签订转让合同,况且还和"周五苟"通电话拟定授权,据此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有权转让该合同(这属委托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转让合同可拟定有效。
  3、虽然被告王大勇无权转让合同,但王大勇拿着原件对原告说有转让合同权利,且在签订合同时和承包人"周五苟"通电话得到证明,后来,周五苟以王大勇、傅卫军为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大勇对诉讼置之不理,由此可见,被告王大勇在转让合同中明显具有欺诈行为,使原告在违背和承包人周五苟签订转让合同的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和其签订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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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