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仲裁
篇一: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湖北人从从众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足协商,达到委托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和委托代理合同仲裁
篇一: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湖北人从从众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足协商,达到委托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和劳动争议一案,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委托期限,自本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至结案时止(涉及甲方和被申请人达到调解、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和放弃申请仲裁权和形成仲裁裁决成果)。
三、甲方向乙方交代理费人民币元,该代理费由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清。
四、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材料,证据真实、合法、并和仲裁申请事项有关联性。
五、乙方应认真负责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生效,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涉及甲方和被申请人达到调解、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和放弃申请仲裁权和形成仲裁裁决成果)。
七、如甲方或仲裁裁决的相对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如甲方规定乙方代理诉讼时,应另行向乙方交纳诉讼代理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湖北人从从众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篇二:委托代理合同(仲裁)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如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如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和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中丝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达到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实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侯正林律师 、周青生实习律师作为甲方上述一案的劳动仲裁代理人。上述代理律师,乙方经甲方批准可以变更。
二、乙方律师必需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合同商定的代理权限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准时出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商定的秘密。
三、甲方必需如实陈述案情,立即、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和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文献和背景材料,出示有关原始证据并提供相应复印件(证据原件由甲方自存),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四、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与辩论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仲裁祈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五、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事项难易限度,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师费商定如下: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律师费6000元(大写:陆仟圆整 )。 除乙方无端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收取的上述律师费不再退还。在代理甲方仲裁的过程中,如甲方或甲方的对方当事人增长仲裁祈求的,则乙方相应地向甲方另行收取律师费,该笔律师费从甲方或甲方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增长仲裁祈求之日起叁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和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仲裁费;公示、鉴定、邮寄、查询等费用,由甲方承当并预支,事后结算,多退少补。
如在外地办案,交通及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承当并预支;如在北京市内办案,甲方批准于本合同签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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