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展安康检查,领取“安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前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展安康检查,领取“安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前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效劳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效劳的从业人员每年进展一次安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展一次安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安康检查按〈〈食品平安法》有关规定进展。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承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根本卫生知识和根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展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安康检查工程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方法”进展,“安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安康证、培训证人员;有卫生监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及其去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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