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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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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
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牌证登记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五章停放与充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不得在本自治区内销售。
第九条 【销售要求】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 依法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主要技术数据等。
销售者在办理销售手续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 发票。合格证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型号、整车编码、发动机(电 动机)编码、最高设计时速、电动机(发动机)功率和可识读的 二维码以及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条 【电商销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 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其网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 照、所销售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 政许可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 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提交身份、地址、 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 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依法协助有关部门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二) 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
速装置;
(三) 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 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
(四) 影响行驶安全的其他加装、改装行为。
第十三条【废弃蓄电池处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售后服 务机构和维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将废 弃蓄电池交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售后 服务机构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弃蓄电池。
第十四条【销售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 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在销售环节的监 督检查,依法处罚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和机动轮椅车的行为。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购买者购买或者发现生产、销售的电 动自行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数据不 符,以及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可以通过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一般规定】在本自治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 车、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牌证登记。牌证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
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牌证登 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 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提供互联网登记服务、带牌销售以及简化办 理程序和材料等措施,为牌证登记申请人提供便捷途径。
第十七条【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 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 册登记。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 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 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 车辆合格证原件;
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是下肢残疾人本人,同时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自购车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本自治区道路上临时通行。
第十八条【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 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交验的电动自行车与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合格证载明的技术数据相符,或者交验的机动 轮椅车符合,核发号牌、 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式样,由自治区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九条 【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 电动自行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机动轮椅车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 未提供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有涂改、篡改;
(三) 申请材料与车辆信息不符,不能实现一致性查验;
(四) 车辆铭牌、整车编码或者发动机(电动机)编码有凿 改、挖补、打磨痕迹,或者有增加垫片、另行刻印等情形;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转移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 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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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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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