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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之催告制度于我国债务人迟延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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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之催告制度于我国债务人迟 延启示
【摘要】德国民法典对于债务人退延问题采用了 催告制度,即将债权人的催告环节纳入债务人退延的构成要 件。本文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的催告规定进行研究梳理,并与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此发现我国利息的计算则以此为起 算点。

我国没有催告制度,我国债务人退延的构成要件为:1. 必须有债务的存在,,, 。与德国的五要件比,我国恰恰缺 少催告程序作为债务人退延构成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62 条第4款在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没能达成补充协 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时, 作出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虽并未 用这一术语,但实即为“催告"。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理 由是:首先,两者性质不同,我国民法这里的“要求债务人 履行义务”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而德国民法典的“催告”仅 是一种准法律行为,其次,两者效力不同,在德国民法典中, 履行期限即给付时间不明的情况下,依据德国民法典的规 定:“给付时间既不确定,也不能有情况推知的,债权人可 以立即请求给付,债务人可以立即履行给付。”也就是说, 在给付时间不明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这时若债权人在要求时没有附加规定期限,则要求债务人履 行时则视为债务到期,若债权人有规定期限,则期间的经过 视为债务到期,在第一种情况下,即债权人要求立即给付的 情况下,虽然债务人债务到期,但也不能构成债务人退延的 法律效果,因为德国民法典明确要求“债务人因催告而陷于 退延",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此种情况必须经过催告才能 带动退延责任的发生,且认定退延的时间很确定,即催告到 达时起算。另一方面,我国认定退延责任的产生时间以债权
人给的必要准备时间为准,当没有必要准备时,即债权人要 求立即给付的情况下,则债务人可能立即产生退延责任。可 见,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债务人而言是比较苛刻的,其实, 我国该制度还有其他不足,笔者将结合德国民法典中的催告 制度在下文中进一步分析。
度于我国的启示
催告制度在德国的产生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保护,由于迟 延责任的认定对于债务人而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所以德国 民法典未直接规定债务到期即可能立即产生退延责任,而是 设定催告制度,将其作为债务人退延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 对于债务人退延的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如根据《合同法》 第94条规定,债务人退延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当 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这条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但能否在 矛盾如此激化前设定一个中间缓冲带呢,催告制度的引入即 可产生这样一个调节作用,如在给付时间不明确的情况中, 可以随时请求履行给付其实很大程度上只是债权人的权利, 如果一经债权人随时请求履行给付,债务人即须马上完成, 对债务人会很不公平。所以此时的履行若只是开始准备履行 之时,且如果债务人拖延履行给付,债权人通过催告给债务 人以警告,继续拖延履行将承担退延的法律后果。在给付时 间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必要通过催告给债务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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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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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