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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
SHANGHAIMARITIMEUNIVERSITY
论文题目海事赔偿责人积极参与救助对环境构成极大威胁的油轮、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造成的事故。
保险人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可以对受害人债权人实现海事索赔提供可靠的保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扩大,并没有改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初衷,即降低海上风险,保护从事海上风险的投资人、参与人的权利。
(二)、提高责任限额,合理限制责任的原则趋同
«1957年公约》规定的纯财物损失每吨赔偿限额1000金法郎,1000金法郎相当于24英镑,这也相当于〈〈1924年公约》的8英镑(黄金价格)。可见,在责任限制金额上,〈〈1957年公约》并没有去提高。1972年发生轰动国际航运界的“东城丸案件”、“1976年发生“TorreyCanyon”世界首次严重油污事故,世界各国才警觉〈〈1957公约》在赔偿金额上的严重不足。4«1976年公约》在赔偿金额上与〈〈1957年公约》相比,突出的特点是船舶吨位小的赔偿数额大幅度地提高,而且船舶吨位越大,赔偿数额幅度有所增加。以500吨以下船舶总的赔偿限额为例,〈〈1975年公约》,根据1957年至1976年期间的通涨调整为15万美元,«1976年公约》规定为60万美元;7万吨级船舶总的赔偿限额为例,〈〈1957年公约》规定为1800万美元,1957年至1976年通涨调整为3600万美元,〈〈1976年公约》规定为3700万美元。«1976年公约》调高赔偿责任限额的主要原因是基于通货膨胀海运货物价值越来越高,货物损失常常高于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科学技术的发展,航运业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非人为因素的货损少之又少。”如还实行原有的责任限额,无疑是将海上风险转嫁到货主,造成船舶所有人受益和货主损失之间的不平衡,因此有必要逐步提高责任限额。正是国际社会对提高责任赔偿限额的看法一致,因此在《1976年公约》中大幅度地提高的责任限额,但也进行合理限制,即小吨位船舶的赔偿限额幅度提高大,在此基础上从小到大逐步递减,将责任尸劫狗赔偿限额限定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在提高责任限额的同时,对《1957年公约》确定的
“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原则不变。
(三)、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特殊保护的原则趋同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制度,〈〈1957年公约》、〈〈1976年公约》都根据受害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赔偿制度。一是,根据与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关系,将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有服务合同劳务合同关系的雇员人身伤亡赔偿作为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二是,将与船舶所有人存有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法律上另行规定。三是,上述人员之外的海上人身伤亡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是其赔偿的限额单列,数额标准要比财产赔偿标准高,而且如果人身伤亡的赔偿基金不足于补偿实际损失时,不足部分将进入财产赔偿基金,按比例在财产基金中再一次受偿。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个原则。不同的赔偿制度和措施体现的保护目的是相同的,即针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实施特殊保护。
(四)、赔偿方式有利于责任人、债权人的原则趋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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