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流程
第一节 执行开始
第二节 执行中止
第三节 执行终结
第四节 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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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二、申请执行:
三、移送执行:
四、委托执行:
第一节 执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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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1、移送执行通知书(经院长、庭长批准);
2、生效法律文书;
3、必要时连同案卷交执行机构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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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执行
界定:
执行程序经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后,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直接执行确有困难时,由执行法院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
程序规则:五项
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
2、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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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执行
3、委托法院明知以下情况,应当及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
A、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B、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已经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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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执行
4、受委托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无权对执行依据进行实体性的审查,执行中发现确有可能错误的,向委托法院反映;
5、出现应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应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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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二、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二)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设定的情形:
三、执行中止的效力:
四、执行程序的恢复:
第二节 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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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内涵: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不能继续下去,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方式: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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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提出正式申请;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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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院《强制执行若干规定》设定的情形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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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干规定》设定的情形
5、仲裁裁决的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6、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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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中止的效力
程序效力:
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完全停止,能否恢复、何时恢复不能确定;
VS暂缓执行:
事先就已经确定了期间,期间届满,执行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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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程序的恢复
1、条件:
导致中止的法定情形消失:
2、方式:“裁定”
A、法院依职权;
B、当事人提出申请;
3、法律效果:
执行程序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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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三、执行结案
(一)界定:
(二)方式:
第三节 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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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内涵:
所谓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的制度。
方式: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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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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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内涵:
所谓执行结案,是指执行程序进行到一定阶段后,人民法院宣告执行程序完结的诉讼行为。
本质:
法院内部程序操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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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式
1、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性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2、执行终结的情形出现,裁定终结执行;
3、对其他机关、组织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A、达成和解协议;
B、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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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二、执行回转的法定原因:
三、执行回转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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