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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法律的人性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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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人性基础
法律的人性基础
摘要法律人性化问题正在被广泛的应用,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存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人才是制定、实施、执行、遵守法律的主体,这就决定了法律的制定及使用必然与人分不开,人性化的法律也就意味着法治必将走上人性化,只有在正确的认识人及人性的基础上才能从人性的角度探讨法的价值,才能使得法治的人性化成为可能。
关键词人性人性化法的人性基础法律人性化
作者简介:李季韩,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01-02
一、人性及人性化的内涵
(一)人们对人性的普遍观点及与法律的关系
人性这个概念是研究和探寻人类社会奥秘难以绕过的一道门槛。由于人性的不同概念和特征,人们对人性的不同见解形成了不同的派别,主要观点无谓善恶之分,或不善不恶,最后也是难成定论,没有达成一个共识。其实单纯地探讨人性为善还是为恶这个问题,不会有丝毫的结果,也无丝毫的意义。一般认为,人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各种特性和属性的结合,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体,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有血有肉存在于社会的实体,主要表现在人以本能为要求而需要的各种欲望,这些欲望成为人的行为发生的根源性动因,由此表现出人的自然属性;人作为社会上的生物具有的各种属性主要表现在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关系,此为人的社会属性;而人的精神属性则是人是有意识的存在于社会的实体物,由此表现出的各种属性。因此,人性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人的情感需求和理性需要。而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往往被认为人性是作为法律的基础而存在的,即人性在法律产生的前提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人性化的概念
人性化是指事物符合人性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和调节人性的冲突。人性化要求以人为中心,并以维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准则,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将服务于人作为价值导向,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也就是说人性化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要求和最后归宿的。所谓人性化,就是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思维和感情,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全面健康的发展,把人不仅仅当做个体的人,还将人与群体、社会和环境联系起来。
二、法律的人性基础
(一)人性善恶论是法的基本价值基础
在中国,人性问题上最大的争议是人的善与恶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从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三个方面揭示了人性的内涵,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必然会导致不同法律学说的产生和行成。人们对人性的认识也从对人行为的善恶认识发展到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在久远的历史长河中与人性善恶有关的法学思想可概括为四种观点:性善论;性恶论;无所谓善恶论;有善有恶论。其实,人性都是会被不同的外界影响表现出善恶的习性,有善有恶及其内涵的善性恶性、善因恶因才构成了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孔子的“性相近,习相远”为人性的善恶论探讨研究明确了一个前提。就是说任何人生来其本身的性质是没有太大的差别,由于后天的“习”而造成了人性的有别。孟子人性理论是典型的性善论,他认为人性本善。仁、义、礼、智的美德,都是人与生俱来的。法的产生和存在离不开性善论,性善论是法产生的到道德依据。人的本性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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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薄荷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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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