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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
8、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显不合理的。
第六条(建筑(市政)设计中的不良信用认定)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在建筑(市政)设计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三)未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造成违法建筑的;
(四)同期向建设单位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五)提供给建设单位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六)提供给建设单位的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道路纵坡、转弯半径、道路等级等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分图与总图不对应的;标注的图纸比例尺寸与真实尺寸不符的;
(七)因瞒报建筑面积,造成项目设计方案指标验核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条(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信用认定)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数据、违法建设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审批和竣工规划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期向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2、报建的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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