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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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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2018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市政设施等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地下空间、地下过 街设施、地下道路相结合或者连通。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 结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由此 对其造成财产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临时占用相邻土地地表、 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 线产权单位制定合理的迁移、改造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产权单位实施迁 移、改造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临近建 筑物、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进行查勘、检测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电、供 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轨道 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堵塞应急处置方案。
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和省、 市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 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文明施工和交通组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城市管理、道 路通行、周围设施安全等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行业管理标 准,负责做好施工区域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前期手续、施 工条件、周边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延误计划工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重新论证并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建设工期可以相应顺 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 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且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 交付正式运真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 特别保护区统称为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地下车站、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 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 米内;
(四) 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 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 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三) 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 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根据线 路建成和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初步划定,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 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具体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审核、批准、公布。
保护区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工程外,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
(二) 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三)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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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