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种植协议书-合伙种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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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种植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合伙期间,因合伙项目而争取的所有国家或地方政策补贴,均属合伙人共同资产,也必须用于合伙事务,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处置。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伙项目私自单独与他人进行合伙,否则,其合伙无效并应向另一方支付其合伙约定投入资金总额10%的违约金及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经合伙三方一致书面同意,三方可共同作为一方就本合伙项目与他人进行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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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通过自愿方式退伙,退伙给予其相应出资比例的商品(苗木),不退还资金。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项目名称和名义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给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任一合伙人可以向合伙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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