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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要求编制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给单位及建立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立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进展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投标书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投标书的变更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分包
投标人需要将建立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主持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进展。
第二十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无效标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识别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与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工程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立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三〕施工,以报价合理,建立工期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四〕设备供给,以设备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效劳完善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五〕建立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具体方式和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委员会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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