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 pdf 篇一: GB50210 — 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批) 的通知》( 建标[1998]244 号) 的要求, 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10 — 2001 ,自 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 、 、 、 、 、 、 、 、 、 、 、 、 、 、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 GBJ210 — 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301 — 88 )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11月1日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 的通知》的要求,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 — 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 — 88 )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 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 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 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 10个子分部工程, 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 其他 9 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本规范共分 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 章至第 12 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 13 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3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 100013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上海汇丽(集团)公司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孟小平侯茂盛张无勃熊伟李爱新龚万森李子新吴宏康庄可章张鸣 1总则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4 制定本规范。说明: 目前,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两本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 — 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 — 88 )的第十章、第十一章。在 20 世纪 90 年代, 这两本标准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的要求和审美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规范是在两本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 同时, 考虑了近十几年来建筑装饰装修领域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说明: 此条所述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既有建筑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5 说明: 本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低于规范的标准设计;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双方不得签订低于本规范要求的合同文件。当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高于本规范的要求时, 验收时必须以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为准。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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