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提升减税降费成效的政策思考
杨枝煌 [摘要] 减税降费对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振企业信心、扩大税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我国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调研发现,目前仍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和执行上予以完善,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政策实效。
1. 营改增改革增加了某些行业负担
融资租赁企业通常是普通纳税人,原来统一税率为5%,营改增后税率由17%降至16%再降为13%,虽然有一定抵扣项,但整体税负比原有税制增幅超过2倍。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率虽然由10%下降为9%,但销项税额降低的幅度小,而施工采购材料增值税税率虽由16%降为13%,但抵扣进项税降低幅度大,假如建造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不变且材料占工程总造价65%,则施工企业税负将不降反升。出口退税企业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适用13%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降低但出口退税率也降低,导致退税额度减少,即出口退税率降低抵消了增值税税率的降低成效。假设某企业2019年4-6月3个月进项税13%税率的税额为1040万元,如按16%税率计算,,即增值税降低税率后,该企业二季度将减少退税额超过200万元。 2. 减税降费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是规模歧视。小微企业附加税减免50%,而中型企业无法享受,但各项经营压力其实比小微企业有过之而无不及。二是产业链歧视。由于部分上游小微企业适用免税政策,下游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损害了下游企业的利益。上游企业经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时)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时)之间切换,对下游企业的发票管理也造成了干扰。另外,制造业增值税税率虽然下降,但经销商立即调低收购价格,且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多大变化,增值税减税红利只是落入中间商,而没有惠及制造商和消费者。换言之,上下游企业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税差增加收入。如以含税价结算,销售方在增加收入的同时无形将成本转移给采购方,导致合同纠纷,影响经营。三是行业歧视。钢铁企业虽然增值税税率降低,但大工业用电保持含税价格不变,导致成本上升要大于增值税附加费降低带来的红利;矿山企业因资源税、采矿权价款、土地使用权价款等没有作为增值税抵扣项,导致税负依然十分繁重;农业、物流、垃圾处理等行业没有进项抵扣,营改增政策盲点导致无法完全享受减税红利;以人工成本为主的工业服务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受益不大,皆因这两类企业主要的成本支出为人工成本,而工资薪金支出又不能做增值税进项抵扣,没有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事制造型服务业的高科技企业因没有被列入制造业,不能享受高科技企业更多税收优惠,普遍觉得没有获得感;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虽然降低,但没有降到国产同类产品相同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的创投企业优惠不够,%的增值税及附加,这是在投资收益应缴纳所得税之外的加征税项。由于创投企业大多采用合伙制,无生产经营活动,抵扣项很少,计征的增值税实质即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此外,税收优惠没有与投资期限挂钩,不利于创投企业长期投资。可见,减税降费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到创投企业没有营收却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年缴纳而不是按项目或者投资期限征收等情况,致使创业投资企业遇到了募资难、退出难、税负重、监管严等前所未有的困难,创业投资急剧下滑。
3. 减税降费任设条件和不规范不严格现象并存
一是无法达到任设条件。例如,留抵退税改革因条件苛刻而效果不佳。留抵退税改革试点虽然不再局限于一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但要同时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其限定的所有条件十分困难,使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改革对小微企业的减税作用有限。二是减税降费政策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现象。一些税务机关为了完成减税降费任务或显示其支持力度,出现要求高新企业必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奇怪现象,还有企业出现该备案未备案、研发费用未在会计层面正确处理、不合规票据入账、现金收入不入账等不规范现象,税务机关仍然自由判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使得减税降费没有达到基本目标和改革初衷。
4. 五险一金费率降低,但缴费基数增加
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率从19%降低到16%,但每年缴费基数以超10%的比例上调,缴费基数的上升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影响尤为显著。企业负担的公积金缴纳比例从固定的12%改为3%~12%自由波动,但缴费基数也以超10%的比例上调,依然让企业负担较重。
5. 主管部门缺乏协作或监管,导致政策红利打折或抵消
例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发放,而税务机关仍然要求企业提供此类证书才能申请税收优惠。又如,当前煤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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