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车辆管理方案
一、《规定》合用范畴
本《规定》合用于辽宁省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如下三种状况不合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畴内机动车停放;
2、没有物业公物业车辆管理方案
一、《规定》合用范畴
本《规定》合用于辽宁省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如下三种状况不合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畴内机动车停放;
2、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区域;
3、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为社区业主提供停车位成为有关单位的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筹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一方面满足业主的需要。但随着社区私家车不断增多,筹划用于停车的车位逐渐不能满足社区业主的需要,停车难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三、四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协助指引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在住宅区周边为社区业主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位的义务,由物业服务公司实行管理。
三、《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是物业服务公司实行管理的根据。
该《管理规约》不同样于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实行管理,委托费用由需要停车位的业主承当。
四、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有如下义务:
1、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应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立即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2、画明专用停车位的停车线,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清洁卫生。指挥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在指定的车位停放。
3、指挥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及外来人员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4、指挥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导致障碍。
5、严禁指挥将车辆停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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