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 号部令发布自 2006 年 10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第 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掌握安全生产规律,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落实防范措施, 防患于未然。第 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 科学分析, 找出原因, 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第 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 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 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第一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 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 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 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2) 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3)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4) 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 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 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 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 铁路结构物等施工。Ⅱ级施工: (1) 主要干线封锁线路 3h 以上,影响信联闭 4h 以上的施工; (2) 其他干线封锁线路 4h 以上、影响信联闭 6h 以上的施工。Ⅲ级施工:除 I 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 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 18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第 条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 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第 条在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第 条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施工,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 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第 条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见附录一)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 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 并责令其停工, 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见附录二)。第 条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 1. 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 整治路基病害, 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 拆铺便线(桥) 和临时架空结构, 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由段级领导担任。 2. 需办理封锁手续, 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 线路开通后需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3. 需办理封锁手续, 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 线路开通后不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4. 需办理慢行手续, 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 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5. 设置作业标防护的作业和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由工(班)长担任。 6. 在区间装、卸轨料及砂石料的作业, 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7. 特殊情况下,上述作业可由段长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第 条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开工前,应有针对性的对全体施工人员( 含劳务工) 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2. 指派的防护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持证上岗。 3. 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 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 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 防护已设好, 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4. 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消除不安全因素, 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5. 线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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