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条例发布时间:2006-11-09 来源:2006 年十届人大常委会 26次会议索引号: FJBSM-2014-00054 【字体大小调整: 大中小】福建省测绘条例(1990 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 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 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 6年11月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推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测绘系统与标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省测绘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测制和更新属于市、县基础测绘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统一分幅及编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测量控制网。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测量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量控制网。第七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国家测绘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八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全省统一的国家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 1∶5000 、1∶10000 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本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编制与更新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 1∶500 、1∶1000 、1∶2000 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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