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总则
(一) 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导
则。
(二) 本导则是试点地区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主要参考依据,也可供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分项用水量)、万元 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递减率、计划用水实施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环境质量、单方节水投资。
(2) 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
工程率等。
(3) 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
(4) 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
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5)水生态环境目标:水域功能区划达标率、地下水控制及水质控制、森林覆盖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研究制定,总体优于《全国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一产业在保证 当地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总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决;第二产业的用水 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
向靠拢。
四体制机制建设
(十七)体制机制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应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逐 步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通过 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水资源取、供、用、排、回用全过程和全面节水。
(十八)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严格执行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现从“以需水能力定供水能力”到“以供水能力定 经济结构”的转变,量水而行,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
(十九)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建立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中的主导作用,保证公共利益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水资源高效
利用。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定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明确各 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单位的用水指标,确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科学用水定额,规定社会
的每一项工作或产品的具体用水量要求。通过控制用水指标实现节水。
缺水地区要以用水总量控制为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丰水地区要突出用水定 额管理,提高节水减污水平。
建立水权分配、转让和管理制度。制定流域水资源规划,明晰初始用水权,确定各区域的用水 权指标。在各流域或区域分配初始用水权时,要统筹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统筹好上下游、左右 岸,特别是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协调好经济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 业之间的关系;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促进水
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建立健全水权登记、公示、调整、中止等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的水价制度。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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