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部门 以及有关行业协会,通过政策引导、活动推动、典型示范、品牌建设、资金支持等形 式,推动女性创业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 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 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超过六个月的,待遇由双方 协商确定。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 工工作。
第十八条女方产假期满,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 用人单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婴假。育婴假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 单位约定。
第十九条职工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监护人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女性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依法保证适龄女性儿 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家庭应当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应当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 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女性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 育、高等教育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城 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和实用技能培训。
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 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参加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 求。
第二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女性参与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妇女在昆曲、宋锦、绳丝、苏州 评弹、苏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发挥传承和传播作用。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 孕产期、更年期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 指导。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女性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和家庭、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学生、幼儿的生理、心理卫生 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
教育部门和家庭、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幼儿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防 范家庭暴力、性骚扰、性侵害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人身保护
第二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依章程为妇女提供咨询解答、法律援助、紧急解 困、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家 庭暴力工作机制,推动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 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做好反家庭 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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