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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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予以职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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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予以职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因此职工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状况:第一,职工违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规定职工补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规定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就服务期有特别商定,职工违背商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对于劳动合同中商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节,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积极调节,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祈求或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足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商定予以解决。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职工送达或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示、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职工不发生约束力,职工祈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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