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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
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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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
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示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示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建没单位或发包单位必须对指定分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北京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安全管理和其它专业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础工程和施工采用电动(手动)提升式爬架的工程,施工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施工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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