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班级:集装箱运输
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提单 B/L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C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装船后,这种事先缮制的提单有下列原因需要更正:
事先缮制的提单,与实际装载情况不符需要更正;
货物装船后,可能发现托运人申报材料的错误而需要更正;
信用证要求的条件有所变更;
由于其他原因,托运人提出更正提单内容的要求。
提单签署后的更正
货物已装船,提单已签署,托运人提出提单更正的要求,这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考虑各方面的关系后,在不妨碍其他提单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影响承运人的交货条件的前提下,征得有关方面同意,更改并收回原签提单。因更改提单内容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则应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如果提出提单更改时船舶已开航,应立即电告船长作相应的更改。
提单的更正
如果提单遗失,托运人要求补发时,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正本提单结汇后,在寄送途中遗失。这情况一旦发生,收货人可在目的港凭副本提单和具有信用的银行出具保证书提取货物,并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声明提单作废,而无须另行补发提单
提单在结汇前遗失。这时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担保,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同时把有关情况转告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并声明原提单作废,以免发生意外纠纷
提单的补发
所谓背书转让是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受让人,并签名的转让手续。按照背书的方法区分,背书分为记名背书、指示背书、选择不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四种
提单的背书转让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也称完全背书,是背书人(转让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姓名,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指示背书
指示背书是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指示”或“某某指示”字样,并不写明特定受让人,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选择不记名背书
这种背书形式是背书人在提单背面既特指某一受让人,同时又指明可以以提单持有人作为受让人,即以"某某或持有人"形式表示受让人,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则指在提单背书中不记载任何受让人,只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的条件下,只要经过背书都可以转让。如果所签发的提单是托运人指示提单,则应以托运人为第一背书人;如果是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提单,则第一背书人应是提单中指名的指示人,某某指示“或”某某或指示“中的”某某“应为第一背书人。
空白背书不需背书即可转让。转让时,背书人不需要在提单上写明受让人,只要在提单背面签字即可。
采用完全背书的背书形式时,必须连续背书才能连续转让,而采用空白背书形式时,则不需要连续背书即可转让。
电放就是指根据发货人的申请,船公司在始发港收回三份正本提单,收货人不出示正本提单,凭提单传真件在目的港换单。 对于进口做电放的提单,国内的操作通常是国内收货人需要持盖章的提单传真件和电放保函去目的港代理处换单。
TEL-RELEASE 电放提单
一般情况下发货人是通过银行提交提单或由发货人直接将提单寄给收货人。由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但在近洋运输如从上海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这时如果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时可能货已到港而提单却还未到,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通知其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指示目的港的代理机构可以凭传真件提货。电放手续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这样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全套的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然后船公司才会办理电放提单的手续。另外,办理电放时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均有其固定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电放时需要另交100~200元的电放费。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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