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
第一节 国际货物交易磋商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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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交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内容:
1、主要交易条5%。当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美商有利的变化,于是该商又在11月7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11月1日发盘。我方未予置理,而于11月9日把该批货物卖给另一美商B。之后A商与我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试对此进行分析。
评析:在本案中,美商在3日答复时,已经更改了我方发盘中的价格条件,应视为还盘,我方的发盘就此失效,不再受该发盘的约束,我方掌握该交易的主动权,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再还盘。因此,该交易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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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 非实质性变更
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等单据,
要求增加提供装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
要求分两批装运等。
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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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四)接受( Acceptance,承诺)
1、接受的含义
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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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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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口头或书面的声明Statement形式表示;
还可以用行为(Performing an Act)表示(我国持保留态度)
2、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条件一: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条件二: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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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应是无条件的
条件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不能对发盘的内容作丝毫的变更,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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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该接受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的变更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不能构成有效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
非实质性变更是否有效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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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四: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注: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某种行为表示。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大陆法系: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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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导致接受逾期
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3、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或称迟到的接受 指接受通知超过发盘的期限,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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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受的撤回
《公约》规定:“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接受可以撤销吗?
4、重新接受
如果受盘人采取更快的传递方式,使接受通知先于拒绝或还盘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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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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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往来电传示例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巴基斯坦某进口商为买卖上海牌彩电进行交易磋商,双方往来电传如下:
1、10月8日巴进口商向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发来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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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月10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向巴进口商去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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