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
当履行的平安义务
1、一、《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
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
当履行的平安义务
1、一、《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
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运用。
二、《条例》其次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运用前或者投入运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其次十四条、第
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运用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规范规定运用年限的特
种设备,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刚好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运用前,运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运用修理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运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平安基础工作。《条例》其次十六条规
定: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运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运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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