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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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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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27刑更2346号
罪犯罗晓海,男,1989年7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3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自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3日止)。
2016年9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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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李自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自明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自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审 判 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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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27刑更2349号
罪犯罗义强,男,1983年8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1年7月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6年9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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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罗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义强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义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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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