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8
【生效日期】1996-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相关技术区;
(二) 广播电视发射机房、天线发射区,信号传输系统所在地及附属设施的相关区 域;
(三)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的机房及天线收信区;
(四) 设有广播电视保护标志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视发射区域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 拆除或损坏广播电视发射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二) 在天线场地敷设架空电力、通信线路;
(三) 在中、短波发射天线半径2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四) 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挪物品或者射击,损坏馈线桅杆的接地
线;
(五) 在天线半径50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 空电力、通信线路;
(六) 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种植高杆植物;
(七) 在天线拉线地锚半径5米范围内挖土或倾倒腐蚀性物品;
(八) 利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禁止在广播电视传输路径中进行下列行为:
(一) 在埋设地下电缆、光缆线路的两侧各5米和水下电缆两侧各50米范围内铺
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二) 移动、拆除、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其附属设
备;
(三) 在地下电缆、光缆线路两侧各2米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苯重物品,种植树 木及平整土地;
(四) 在埋设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和腐蚀性化学物品、易燃易 爆物品;
(五) 在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六) 移动、损坏线路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七) 在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线路上擅自挂接收听、收视器具;
(八) 与架空线路间距小于5米种植植物;
(九) 在线路塔桅(杆)半径5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
(十)移动、毁坏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
(十一)在卫生广播电视发射和接收天线正向左右各80度,距离50米范围内建造 建筑物和种植高杆植物;
(十二)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线杆(塔)及拉线上悬挂物品、拴放牲畜及在线杆半 径25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三)在微波传送信号的通路及卫星地球站电波通路内,建设影响或阻挡电波通 路的建筑物;
(十四)其他有可能切断、损坏线路的行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禁止在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区进行下列 行为:
(一) 在天线监测设备半径15米及主向5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穿越架空电力, 通信线路;
(二) 在监测台(站)半径500米范围内设置影响监测效果的构件及其他设 施;
(三) 移动、损坏监测天线杆及其附属设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兴建电气化铁路、架设产生较强电磁辐射的电力、通信 线路,其专用线路与广播电视台(站)等有关技术区,靠近、平行、交叉或可能造 成干扰时,必须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以及收信等技术区周围设置影响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的电磁辐射设施,已经设置的,必须采取屏蔽措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超越广播电视传输架空线路保护间距的农作物和树 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机构可以剪除或督促有关单位剪除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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