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办发〔2010〕2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湘潭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并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和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应急管理责任。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七)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依法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八)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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