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签订警觉这十条
.
合同签订警觉这十条
常见合同陷阱,警觉这10条!
导读: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标准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06
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防止上述损失。
07
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说明,企业往往容易无视合同内容的标准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置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正确销售时期。
08
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假设不主张权利,那么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视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局部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归还,否那么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例如: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置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00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00年上
合同签订警惕这十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