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次级制裁:美国的立法与实践
二、次级制裁的反制:欧盟的立法与实践
三、次级制裁的合法性分析:主权秩序的破坏者
四、对中国的启示:危机与对策 摘要 次级制裁本质上是一国凭借其国际优势地位将其单边制裁转变为多边制裁的强制手 段成为国际法上的例外情形。《国际紧急状态法》生效后很大 程度上取代了《对敌贸易法》,目前美国财政部进行的制裁中,只有美国对古巴 的制裁是依据《对敌贸易法》而实施的。
《对敌贸易法》和《国际紧急状态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次级制裁,它们主要 是将美国的管辖权进行扩张性解释以产生域外效力,从而导致次级制裁的事实, 令美国制裁能够扩大到第三国国民与实体,是诸多次级制裁法规的基础法。
特别法:《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和《达马托法案》及后续次级制裁法案
1996 年,美国国会根据《对敌贸易法》和《国际紧急状态法》通过了包含典 型次级制裁的《古巴自由民主团结法案》(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该 法案第3 条和第4 条涉及次级制裁。其中,第 3 条允许古巴革命后财产被没收的 美国公民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那些从事与这些财产有关的交易活动的外国人;第 4 条禁止与上述交易活动有关联的外国人进入美国。这两条规定不仅针对那些参 与被古巴征收的财产交易的外国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还连带扩及这些人的配 偶和未成年子女。1996 年通过的《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又称《达马托法案》) 则要求对第三国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施制裁,禁止它们向伊朗和利比亚的石油领 域进行相关投资以及与利比亚的某些其他领域进行投资和交易。《达马托法案》 被认为赋予了美国“世界警察”的职责,令美国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要求任何第三 国的国民遵守美国的制裁法律。随着美国终止对利比亚的制裁,2006 年《伊朗利 比亚制裁法案》更名为《伊朗制裁法案》。2010 年 6月美国通过《全面制裁、问 责、撤资伊朗法案》( 以下简称《全面制裁伊朗法案》),采取了更为严厉的 制裁措施。 这项法案使美国财政部可以迫使美国银行终止任何一家非美国银行 参与的涉及受制裁的伊朗人和实体的交易。2011 年美国通过《减少伊朗威胁和 叙利亚人权法案》扩大了《伊朗制裁法案》制裁的范围和程度。而后,美国国会 又通过《2012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和2013 年《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规 定了更广泛的次级制裁。随后,奥巴马总统发布了第13606 号、第13608 号、第 13622 号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将次级制裁的范围从石油领域扩大到与能源相 关的其他经济领域,从实体经济行业扩大到金融行业。根据这些法案和行政命令 的规定,在外国银行为与伊朗的贸易提供其位于美国境内的代理银行账户或转递 账户并进行结算时,美国有权对该外国银行进行制裁。事实上,因国际贸易往来 以及与贸易往来相关的金融服务、运输、保险等主要以美元进行交易,故上述规 定实际上导致美国可以对绝大部分的贸易往来和相关交易拥有管辖权,外国银行 为伊朗相关国民和实体提供的任何美元服务都将面临美国的巨额罚款。
美国的制裁法体系是由国会的一般性立法与专门制裁法案、行政法规、总统 命令构成的一个层层递进的国会立法与行政立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相结合的复杂 体系。在一般法中,《国际紧急状态法》在其中起到核心作用;特别法通常是具 体针对特定国家所制定的,既包括国会立法也包括行政立法。总统可不经国会授 权依《国际紧急状态法》发布对他国施加制裁的总统行政令,商务部、财政部等
执行机构可发布行政条例规定具体的贸易制裁、金融制裁和待遇制裁,这些特别
法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如赋予了总统决定暂不履行特别制裁法案的权力 还会根据适用的效果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具有临时性,一般都规定了日落条款, 一旦局势发生根本变化就会废止。
美国次级制裁之核心执行机构: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监控办公室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监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资监控办公室 )曾被认为是 美国政府中最强大但最不为人知的机构。近10年来,外资监控办公室因侵略性 地适用次级制裁法行使域外执法管辖权而声名大噪。它行使域外执法管辖权的状 态被美国学者描述为手中紧握着沉重执法锤挥向美国领土之外的超长手臂,它已 然成为美国对外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它的职责是根据总统授权和特定立法权管理 和执行经济和贸易制裁,对交易实施控制并冻结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资产,拟定和 调整被制裁个人与实体的名单,审查和发放许可证,调查并处罚违反制裁法的个 人和实体。它不仅对美国管辖的人(包括美国银行、银行控股的公司和非银行子 公司、美国人的外国子公司)有执法权,对“美国人”以外的外国公司也有管辖 权,只要这些公司利用美国金融机构处理涉及制裁影响到的区域的美元交易。美 元在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硬通货的地位导致绝大部分国际贸易往来无法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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