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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客运出租汽关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加强客运出租汽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第十一条出租车应当按照国家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及时更新车辆。
第十二条出租车业主从业资格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资格审验周期为六个月一次,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注销其车辆准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仅限本人使用。
出租车运营管理第三章.
第十三条出租车实行招手乘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孕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维护交通安全;
(二)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准运证和从业资格证;
(三)按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经济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却需绕行的,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
(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使用失准或损坏的计价哭TUTo
(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
(六)按规定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卖专用发票或使用废票,不得擅自销毁发票记总联;
(七)不得强拉或拒载乘客;
(八)客运车辆在载客期间,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九)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一)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十二)遵守客运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对申请从业、更新客运出租汽车的个人,坚持“先审批,后购车”的原则,由经营者向出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车。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出租办办理营运手续。
第十七条乘客乘车应尊重出租车驾驶员,爱护车内设施,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并索取专用发票。乘客有权拒付超收的租费。
第十八条在汽车站、机场、火车站等大型客流集散地或市区主要干道和繁华路段应当设立临时乘降点,其他地段乘客可以招手乘车。
第十九条出租车在市区道路不得缓行招揽乘客,不得违章调头停车,上下乘客时必须在道路右侧停靠。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扣留、处置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发票、准运证等。
驾驶员和乘客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出租车营运中,第二^一条.
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禁止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四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计价器。计价器必须由计H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加检定铅封印并发给检定证书后,方可使用。计价器必须安装在车内明显位置,并贴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业主安装计价器后必须到出租办备案,并与经当地计H行政部门确定的计H检定机构签订强制检定执行书,每年对计价器进行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计价器时应正确执行操作规程,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不得随意使用计价器单程键欺骗消费者。只有在车辆出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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