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煤层气根据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换季维护保养,避免设备锈蚀、冻裂;
五 带压设备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煤层气公司应当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公司应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涉及课堂防护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当,并符合培训时间规定。
对于临时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定期差遣人员,在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鉴定。硫化氢核心监测区域应当设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立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
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样级别报警时,煤层气公司应当根据行业原则《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Y/T5087 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煤层气公司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和站场作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和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 有专人管理硫化氢防护装置,保证处在备用状态;
三 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五条在含硫化氢的矿区,场地及设备的部署应当考虑季节风向。在有也许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汇集处,应当保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立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立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第二十六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和气体解决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当适合用于含硫化氢环境。
第二十七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时,煤层气公司应当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的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应当规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第二十八条煤层气公司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地质及工程设计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规定;
二 采用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可以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三 井场内严禁烟火,并采用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四 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并监测、控制钻井液pH值;
五 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采用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煤层气公司含硫化氢的煤层气井进行井下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采用防喷措施;
二 采用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三 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立即通过度离系统分离或采用其他解决措施;
四 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限制通风区域,也许产生硫化氢气体时,采用相应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五 进行对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特殊作业时,采用硫化氢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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