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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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18
第九十八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十四章 白银的交割
第九十九条 交割单位:30千克
第一百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合约》。
第一百零一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一百零二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第一百零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零五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第一百零六条 入库银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银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每块银锭的重量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标识的重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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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一百零八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五章 期货转现货
第一百零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三)。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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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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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按本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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