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摘 要】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地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做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够规范化、系统化。没有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歧视性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者不但家中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有些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也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增加企业税负,也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整合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做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同意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三是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减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
具体措施:一是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二是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给于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微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演唱减免期。三是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切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中扣除。四是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现金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和免征所得税。五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2、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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