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入及时足额入帐。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含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活动)、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育事业支出和科研事业支出。
1、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其管理原则是:
⑴学院经费实行“切块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⑵要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以便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职责不清,乱开口子,超计划支出。
⑶分配给各单位在经费中支出的各种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经费之间不能通用,各种资金不得超计划使用。对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符合政府采购的一律由政府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数额较大的由学院招标小组公开招标采购,数额较小的由设备购置单位负责签订合同,财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对于超过2000元的维修项目,必须立项,签订合同,立项维修项目在完工验收后经审计后方能列支。未经审计的决算,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未列入维修专项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⑷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务制度,做到花国家的钱,办国家的事,按国家的财经制度用好资金。
⑸为调动各系部创收的积极性,对各系部创收的资金,在扣除应上缴学院规定的部分外,其余资金由创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要与相应的经营收入相匹配。学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公司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照相应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不纳入经营支出范畴。
(三)结转自筹基建是指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基础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学院安排的自筹基建支出计划要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各项支出管理,全部支出都要纳入学院预算。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学院各单位都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不准超预算支出、无预算支出,不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提高开支标准,不准先支出后追加,超预算支出的资金申报一律不予受理。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报,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条 要严格区分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的界限,对于学院开展的经营活动要进行成本核算,其发生的一切支出,直接计入经营支出,不得在学院事业支出中垫支,如需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共同支出的费用,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院在年度内除专项资金外的全部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转入学院的事业基金。
(二)经营结余应按项目管理。年度终了,将已结束经营的项目余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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