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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集团“十二五”期间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集团技术进步,扩大“”品牌影响,激发集团各单位和科技质量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集团特设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奖4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集团“十二五”期间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集团技术进步,扩大“”品牌影响,激发集团各单位和科技质量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集团特设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各事业部。
第三条集团科学技术奖设“科技质量贡献奖”和“科技质量进步奖”“科技质量贡献奖”是指对集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并获得政府设立或批准的省部级以上科技类、工程类奖项的科技成果与优质工程。
“科技质量进步奖”是指对企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由集团评审的获奖科技成果与优质工程。
第四条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集团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负责组织评审与管理。奖励经费从集团科技发展基金列支,并应符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励与集团评选、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个人所获荣誉纳入晋级评价内容。获集团“科技质量进步奖”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级别的各类奖项。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对获得以下奖项、成果的,经集团科委会审核通过,颁发集团“科技质量贡献奖”。
创新类: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质量类:国家、省部级工程质量奖获奖工程及其他经批准保留奖项的获奖工程。
成果类:获科技部核准的社会力量奖励的科技成果、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主参编标准规范(国家、行业或地方)。
集团“科技质量贡献奖”以相应评审单位颁布的奖项批准文件、已发布实施的标准、规范或已取得的专利授权证书等为依据。
第七条经集团科委会组织评定,对以下项目颁发集团“科技质量进步奖”。
创新类:集团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获奖项目,每年评审奖励一般在35项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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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类:集团质量进步奖获奖工程,每年评审奖励一般在20项以内。成果类:集团优秀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工法、优秀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优秀科技论文等,每年评审奖励一般在20项以内。
集团“科技质量进步奖”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以集团科委会颁布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三章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对获得本年度集团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见附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标准》。
第九条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经科委会主任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发放至各相关单位。
第十条集团科学技术奖(创新类、成果类)奖励对象为在重要岗位或科研、生产第一线,为推动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奖金总额的20%。
(二)集团联合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奖项,根据奖项等级及单位排名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按照排名情况进行折减,,,。
第十一条集团科学技术奖(质量类)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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