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发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182 号【颁布日期】 2001-08-13 【实施日期】 2001-10-01 【标题】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已经 2001 年7月 19 日市政府常务会第 25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发布,自 2001 年 10月1 日起施行。市长谢玉堂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项目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县(市)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 (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OO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章招标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总体方案包括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标段划分、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 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 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规划许可意见。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的项目, 还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 并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设计图纸资料、土地、交通、水电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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